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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虚假信息:福州钢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网站虚假信息:福州钢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市监江罚字〔2020〕35号


案件管理:福州钢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福州钢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MA2YANWB27

住所(住址):连江县江南乡南塘村104国道旁龙浦路5号第二号厂房部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仁钢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2020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福州市市场监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消费举报,该诉求件举报福州钢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州钢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仁钢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福州钢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网络截图复印件,张仁钢确认该截图属实。2020年11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15号在网址为:http://www.fzgdjz.com/about.html的公司网站发布一则网页广告,具体内容包括“福州钢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www.fzgdjz.com)是环保设备制造企业,长期致力于福州废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废水处理设备、福建污水过滤设备等环保机械的研发、制造与销售...,设备的故障率大幅低于同类产品”等内容,当事人表示该广告中所宣传的设备是水泥分离机,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生产的水泥分离机设备的故障率大幅低于同类产品,只是为了更好的招揽顾客而发布的虚假广告。上述广告是当事人委托福州百诚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计的,并由当事人发布在其公司网站上,共计花费100元。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并未生产出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

证据(二):2020年12月8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仁钢进行询问,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福州钢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网址为:http://www.fzgdjz.com/about.html的公司网站上发布的网页广告的网页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福州钢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仁钢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仁钢提供的福州百诚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12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市监江罚告字〔2020〕35号),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关权利。


根据以上查实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网络广告宣传其生产的设备故障率大幅低于同类产品,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按一般情节处理。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为100元,低于3万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一、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GS-CF-0301乙级C档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涉案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4.2倍罚款42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连江县农行敖江分理处(账户: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13170201010046140)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http://cfws.samr.gov.cn/detail.html?docid=2c979a8776a8dd470176c6a13e6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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