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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冰:将信用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

以数字衡量评价“自然人”信用,将信用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

——构建信用基本法《公民信用法》之研究


      (胡冰  西交利物浦大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与国外相比具有不同的国情基础和时代环境,因此信用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尤其是目前国外立法中对全域、全民信用的数字化记录鲜有涉猎,没有充分认识到国家、地方、社会、组织中“自然人”的基础性建设作用。


        我国在“大数据”“云计算”“云存储”“5G”等科技现代化的条件下,完全可以实现“自然人”信用数字记录。大数据时代以数字化衡量“自然人”信用状况为路径,以信用责任为特定法律责任,构建我国信用基本法——《公民信用法》。


通过《公民信用法》对个人信用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全面裁定、收集、应用、安全、监督、保护,即可实现社会信用法的法治化、全域化运作,实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跨越式发展。


一、《公民信用法》之法律概念


“失信”一词颇具道德色彩,在信用法律体系中,应当将“失信”表述为“违信”,突出“违信”行为侵犯信用权的特征。信用权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非经法定机关法定程序,不得侵犯个人信息;二是不得破坏基于承诺而产生的信赖。据此,“违信”是指非经法定机关、法定程序故意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故意违背承诺破坏他人基于承诺而产生的信赖。


《公民信用法》是规定“自然人”重要守信和违信行为、信用评价、信用数字化记录和应用的法律,根据国家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重要守信、哪些行为是违信行为,并且需要给予“自然人”何种信用裁定、数字化记录和应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民信用法》是区别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的新型法——信用建设的根本法,将信用责任作为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比肩而立的第四类新型独立法律责任。


二、《公民信用法》之立法构建


《公民信用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其从根本上破解信用建设管理之弊,将其作为社会信用中个人信用建设的核心载体,其核心要素是违信惩戒、守信激励。《公民信用法》既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平衡,也涉及法律与道德之交叉;既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也需要社会主体的通力合作;既要立足本土实践,也要具有国际视野。


(一)《公民信用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年满1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或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中涉及违信行为的情形,在判处刑罚、受到行政处罚和判处民事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同时,信用法庭裁定信用扣分;实施守信行为,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的,信用法庭裁定信用加分,具体分值按照荣誉的等次和级别综合制定。


时间效力:指《公民信用法》的溯及力,对于实施前已生效判决或行政处罚,给予信用积分折半扣分;对于实施前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的,给予信用积分折半加分。


(二)《公民信用法》的法律内容。


年满16周岁的公民,无论户籍归属,以1000分作为个人信用初始积分,遵循“违信惩戒、守信奖励”的原则。公民信用积分采集刑罚、行政处罚、政务表彰等领域信用特征,通过对信用指标测试度量模型计算,形成个人信用积分记录。


守信行为:守信行为是指行为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自愿承担责任、义务、风险,自信他人会如所期望的反应,能够以相互支持的方式采取行动,或者不会故意实施伤害的行为。在具体计算分值时以指数权重的方式,平衡区域生活和职务履行等造成的差距,由信用法庭综合裁定后予以公民信用积分加分。


违信行为:违信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等方式实施欺骗、有意隐瞒事实、告知虚假情况或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且明知自己的该种行为会使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知,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违信行为扣分原则:一是违反刑法扣分计算原则: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刑罚轻重、累犯等因素,针对故意犯罪中涉及违信的罪名进行公民信用积分扣分。二是违反行政法扣分计算原则:针对故意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违信行政违法行为,分别对应处罚种类和强制执行,计算信用积分扣除。三是违反民法扣分计算原则:针对故意实施违反民法法律法规,被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约定金额,按照标的金额或者价值计算。


三、《公民信用法》之司法路径


《公民信用法》司法着力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平衡好公权和私利、监管效率和信息安全、社会公益和个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关系,秉持信用法治精神。所有的个人信用指标均应由信用法庭进行裁定有效才可计入信用积分并执行。在实施司法管辖权上,对涉及违法犯罪中的违信行为,是信用积分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裁定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经过司法程序,由信用法庭按照刑期、惯累犯、从重从轻情节等进行裁定扣除相应的信用分,体现出直接、公开的原则,同时也显现出司法的独立性和对诉讼程序的重视。本地的信用法庭,具有对应的司法管辖权,做出的信用积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四、《公民信用法》的信用修复制度


信用修复制度是公民信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给予违信主体“造血再生”“重塑信用”的机会,让《公民信用法》既能达到“治病救人”的规制效果,又能产生“鼓励向上向善”的社会功效,且更注重法律强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


《公民信用法》的信用修复制度是指信用法庭在信用修复期间启动后,依据违信主体的申请,根据违信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修复行为的效果以及两种行为的相当性,作出恢复信用积分、是否停止披露该违信行为裁决结果、仅归档记录的处理。


其修复类型分为有限修复和禁止修复。


(一)有限修复。


除被禁止修复的情形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违信行为自刑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10年,其余违信行为自信用裁决之日起满10年,且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负面影响基本消除后,违信主体可以向信用法庭申请信用修复。


在修复期间,再次实施违信行为的,修复期限以最后一次实施违信行为而被信用法庭裁决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修复。


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及虽未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但实施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特别严重的违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终身禁止修复。构成累犯且前后犯罪行为都涉及违信行为的,亦终身禁止修复。


修复效果为:违信主体实施的修复行为必须与被裁决的违信行为之间具备相当性,应集中体现对先前实施的违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弥补、挽损、修复,达到信用“恢复元气”的效果。实施守信行为,依据《公民信用法》做加分处理,不属于修复行为。


五、《公民信用法》的隐私权保护


《公民信用法》立法,可以预见信息主体将对个人信用中的不良信息更加重视,《公民信用法》衍生出来的“公民信用根”在全社会、全领域的广泛使用,个人信用积分中的惩戒扣分将影响信息主体的工作、生活、学习。


《公民信用法》应以公平合理的理念为指导,健全“自然人”信用应用良性发展和隐私权协调保护兼顾的法律思维,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公民信用法》立法应明确公民信用信息主体享有知情权,即信用主体有权获知、查阅和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赋予申诉权,对错误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给予救济。对于信用法庭和其他单位侵犯个人信用利益的行为,个人信用主体可以发起申诉。要健全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规则,明确公民信用积分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等级安全保护,建立完善公民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坚决杜绝信息泄露。加大对公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公民信用信息安全。


《公民信用法》中应明确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采集方式、采集标准、披露规定和数据使用规范,为个人明确并提供救济途径;明晰信用法庭的职能,防止责任推诿,通过主动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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